(2014)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金峰、韩俊同、金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金峰、韩俊同、金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被执行人金峰、韩俊同、金树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峰、韩俊同、金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峰、韩俊同、金树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