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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赞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志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金,赞皇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站,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赞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金,农民。委托代理人杜新义,男,194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赞皇县交通��公路管理站被执行人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人民法院(2013)赞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村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赞皇县许亭乡许亭村村民委员会在银行存款20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晓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胜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