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饶照飞与被告邢计明、徐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照飞,邢计明,徐抱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饶照飞,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邢计明,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徐抱柱,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照飞与被告邢计明、徐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饶照飞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饶照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饶照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10元(已减半收取),由饶照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基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