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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饶照飞与被告邢计明、徐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照飞,邢计明,徐抱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一初字第00529号原告:饶照飞,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邢计明,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被告:徐抱柱,女,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照飞与被告邢计明、徐抱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饶照飞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饶照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饶照飞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10元(已减半收取),由饶照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基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