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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刑终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代志明等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代志明,张山林,王华彬,张伟伟,张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刑终字第0011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男,汉族,1965年1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住临泉县,系被害人王龙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秀玲,女,汉族,1962年10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龙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金城,男,汉族,2011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龙之子。法定代理人崔路路,系王金城之母,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志明,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柳丽,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山林,男,汉族,1987年7月4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住临泉县于寨镇高庄行政村张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郁宗琴,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亓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华彬,男,汉族,1991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初中文化,户籍地沈丘县,捕前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伟伟,男,汉族,1991年1月10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东升,男,汉族,1996年7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住临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张玉林,系张东升之父,农民,住址同上。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张山林、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及原审被告人代志明、张山林、王华彬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13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代志明、张山林、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同王涛、张林林、孟亚魁及被害人王龙等人在临泉县百货大楼路口“四川烧烤摊”吃饭。王龙和孟亚魁先行离开后,王龙在回家途中与张山林在电话中发生争吵。王龙返回烧烤摊与张山林发生矛盾并相互推搡,代志明、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见状遂伙同张山林殴打王龙,代志明持啤酒瓶砸王龙未砸中,王龙向西跑至“月阑珊宾馆”门口时跌倒,代志明用从烧烤摊上拿的剪刀向王龙后背、臀部等处捅刺,张伟伟持板凳向王龙砸夯,张山林、王华彬、张东升等人追上后对王龙拳打脚踢,后被王涛、张林林拉开。王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龙系被剪刀刺伤胸背部致双肺破裂,造成肺萎缩及严重血气胸而死亡。4月19日,代志明自动投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系被害人王龙父母,王金城系王龙之子。被告人代志明、王华彬、张东升的家人积极代三人与原告人和解、赔偿损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百货大楼段李华伟四川烧烤车东南侧紧靠路沿的路面。在车北侧16cm,距北侧电话亭西侧2.7m处地面上发现一只黑色的剪刀柄,该剪刀长9.8cm,手柄长5.5cm。在西侧电话亭北侧2.8m、南侧1.3m的地面上发现有一红色圆形铁质凳子(凳面脱落),在该电话亭西侧3.5m的路灯灯杆下发现散落有啤酒瓶碎片。百货大楼西侧60米路北“月阑珊商务宾馆”西侧“劲霸男装服装店”门前的人行道上散落有啤酒瓶残片,在北侧护栏距东侧月阑珊宾馆门口9米处的护栏顶端发现有一8㎝×7㎝范围的擦拭状血迹,该血迹西侧20㎝处发现有一枚残缺的血掌印,在血掌印对应下侧护栏的广告牌上距地面30cm,距东侧边缘20cm处有一0.7m×0.6m范围的擦拭状血迹,在护栏南侧1.13m,距东侧月阑珊商务宾馆门口8.3m的路面上发现有1.16×0.67m范围的滴状血迹。百货大楼西侧105m处为临泉广播电视大学,在院内电视塔北侧距北侧墙壁71cm,距西侧墙壁10.9m的杂草丛内发现有一把黑色剪刀,剪刀全长22cm,手柄长10cm,缺失一个手柄。2、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王龙左额顶部、右额顶部、左颞顶部头皮下及冒状膜淤血出血,双侧颞肌淤血出血;背部第二胸椎左侧刺创口深及肌肉,左肩胛下角下左侧第五、第六背肋肋间、左侧第六、七背肋肋间各有一刺破口伴周围肌肉淤血出血,均深及胸腔,探查见有气体溢出,右肩胛下角下右侧第七、八背肋肋间有一刺破口深及胸腔,探查有血性液体溢出;第九胸椎左侧刺创口未及胸腔。左侧胸腔有血性液体200ml,左肺萎缩,左肺下叶背侧有1.0、0.3cm两处刺破创口,左侧背肋第五、第六肋间一1.2㎝破裂口,左侧背肋第六、七肋间一2.3cm破裂口;右侧胸腔有血性液体2200ml,右肺萎缩,右肺下叶背侧一1.5cm刺破创口,右侧背肋第七、八肋间处一1.6cm破裂口。左侧臀部外上方刺创口和左侧臀部下方刺创口,深及骨质。王龙死亡原因系生前被剪刀刺伤胸背部致双肺破裂,造成双肺萎缩及严重血气胸而死亡。3、阜阳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剪刀上、地面上、护栏上、张山林左鞋外侧、张东升裤子上血迹为被害人王龙所留。4、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经当庭出示、辨认,无异议。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10点半左右,王涛打电话说王龙请客,让其也去。其又接到王龙电话,说需要200元。其就让张山林送200元来,然后到百货大楼门口烧烤店与王龙等人一起喝酒。过了约20分钟,张山林和张伟伟、张东升、王华彬来了,张山林把200元给其,他们也坐下一起喝酒。十分钟后,王华彬把代志明接来。张山林敬王龙酒,站半天喊了好几声哥,王龙才喝了一口没搭理他。王龙说家里有事,结账后就和他干亲家两口及孟亚魁走了。过了约十分钟,王龙打其电话说张山林说话带刺,其让他别乱想,就关机了。王涛又接到王龙电话,说了几句后把电话交给张山林,通话过程中他们互相骂对方。过了一会,王龙又回来找张山林。等其结啤酒账回来,王龙和张山林正在互相推攘,两个人都大声喊:“我今天非要弄死你。”张东升、张伟伟、王华彬、代志明一起上去打王龙,一个人拿啤酒瓶砸王龙,没砸住。王龙从人群中冲出来向西跑,在马路北栅栏南侧栽倒,他们几个人围着王龙拳打脚踢,代志明拿着一把黑色的剪刀往王龙身上戳,其赶紧上前拦,抓住衣领把他拽倒在地。这时公安局的巡防车过来了,张东升和代志明一起跑了。“120”来到他们把王龙往担架上抬,他背上有好几处伤口。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同学王龙让其去临泉县百货大楼烧烤那吃饭。22时许,王龙让张林林也来喝酒。吃了一会,张林林给张山林打电话,让他也来。张山林带来张伟伟、王华彬等人。喝了一会,王龙和孟亚魁走了。张山林说要打王龙。大家又喝了两箱啤酒,张林林把账付了。23时40分,王龙打电话问其是否和张山林在一块,要去问问他到底怎么回事,其说有事明天再讲。过了没多久,王龙就来了,和张山林吵了起来,推了张山林一下。张山林就打王龙,另外几个人也帮张山林打王龙,其把他们中的一个人按倒在地上,王龙就向西跑,张山林、张伟伟等人就追,其中一个手拿凳子。等其跑到那,王龙已经躺在地上,他们几个还在踢他。这时,巡防队的车过来,他们就不打了。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王龙打电话让其到百货大楼门口夜市吃饭,其和女友王雪妮一起去了。吃了约半个小时,王龙说饭钱还差三十元,并说过会要来一起吃饭的张林林欠他钱,正好可以以此为由让他还。过了约十分钟,张林林来到,王龙把他叫到一边,后来张林林打了两个电话。张林林小弟张山林、张伟伟等四人也到了他们那桌吃饭,跟张山林一起的一个人又接来一个叫志明的男青年。过了约半小时,王龙和孟亚魁走了。其也和王雪妮回家。其想王龙喝了不少酒,就打电话问问情况,王龙说刚才一起吃饭的一个人打电话骂他了,他正要回去问问怎么回事。其怕王龙出事,就又到了那个夜市,看到王龙斜躺在百货大楼大门西边约100米的大路北侧栏杆旁边的路上,身上有好多血,背部有几处被锐器刺过的痕迹。这时张山林说:“他要是死了,我就抵命。”去医院的路上,王龙还有知觉,进了手术室没多久,就不行了。后来其听王涛说王龙是被别人用剪刀捅死的,剪刀好像还捅断了。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晚上,其和王振振一起去临泉县百货大楼大门口夜市和王龙、王涛、孟亚魁等人吃饭。晚上23时许,王龙和孟亚魁先走了,其和王振振也回家。睡前王振振又给王龙打了一个电话,挂断电话就让其陪他回之前吃饭的夜市,好像是因为之前一起吃饭的一个人在电话里骂王龙了,王龙非要回去问问怎么回事,王振振不放心。他们到了以后就看见王龙躺在百货大楼大门口西边约100米的大路北边的栏杆南侧,背部都是血,之前一起吃饭的那几个男青年好像都站在路南边。过了四分钟左右“120”急救车来到,这时王涛也从西边过来,说是谁用剪刀捅的王龙。9、证人孟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其与王龙、王涛一起吃饭,10点多时,王龙打电话约张林林,张林林赶到时,他俩在外面说了一会话。过一会,张林林的弟弟带着王华彬和另外两个男青年来到。11点多,王龙和其一起离开,走到大桥北边东二环路上,王龙拿着其手机和张林林的弟弟骂起来,骂完之后要回百货大楼。回去后,其到旁边巷子方便,没多久听到外面争吵打架,跑出去看见王龙躺在路北面,嘴角上有血,打王龙的人都跑了。这时王龙还有意识。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18日20时许,三个男子在其烧烤摊喝酒,之后又来了几个男的。22时许,有个男的结260元钱走了,剩下的人继续喝酒、叙话。没多长时间,西边乱了起来,刚才喝酒的人打了起来,其放在烧烤摊西边桌子上的黑剪子不见了。好几个人围着打那个付260元的男子。打架以后,其老婆到打架的地方捡到了剪刀柄的一半和一个凳子。证人姚春英证言与李华伟证言的内容基本一致。11、证人代某某证言证明:代志明打电话讲他用剪刀捅伤了人。4月19日民警韦韧、赵华中到家让劝代志明投案,此时,代志明打电话给其,其让代志明投案,并让代志明和韦韧通话,代志明愿意投案,告诉民警地点,等待民警抓捕。1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李华伟、王振振、张东升辨认出被打的王龙,王振振辨认出与其一起吃饭的王龙、张山林、代志明、张东升、王华彬、张伟伟,张林林辨认出殴打并用剪刀捅死王龙的代志明。1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王龙被故意伤害案卷内视听资料中,光明路与人民路交叉口监控系临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该局指挥中心调取。14、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详单证明,案发当晚张山林、张林林、孟亚魁、王涛等人之间互有通话,次日代志明与代明勇有通话。15、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19日中午,侦查人员赶到代志明家后,代志明打其父亲代明勇电话,代明勇及侦查人员均劝其投案,代志明愿意投案并告知在临泉县城关镇步行街等候侦查人员前来;张东升、张山林、王华彬、张伟伟均在当日被抓获归案。1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其中,张东升1996年7月25日出生,犯罪时系未成年人。17、被告人张山林供述:2013年4月18日晚上,其和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代志明到临泉县百货大楼路口西一家烧烤摊给其哥张林林送钱,然后在那吃饭。席间因向王龙敬酒,他喝了之后不吭声走了,其感觉没有面子,就用王涛的手机给王龙打电话,两人骂了起来。过了约十分钟,孟亚魁骑摩托车带着王龙回来了。其就大声骂王龙,他也大声骂其,两人互相推搡打了起来,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代志明也都帮着打王龙。王龙就朝西跑,等其撵到跟前时王龙已经被打倒在地,他们围着倒地的王龙打,其也拳打脚踢。三四分钟后,他们不打了,王龙躺在路沿,身上都是血,也说不出来话,其就跑了。路上王涛让其借点钱到医院交押金,孟亚魁带其借一个朋友1000元,其趁孟亚魁在医院交押金时溜走,后在一中南门被抓。18、被告人代志明供述:那天夜里11点多,王华彬和张东升喊其去喝酒,带其到百货大楼路口西北角一个烧烤摊,一起吃饭的有张伟伟、张山林、张林林和他同学等十人。张林林的两个同学有事先走,没几分钟,张山林到路边打电话,说着说着骂起来了。他讲刚才走的那个人在电话里骂他,今天非得打那人,还问他们可上,其讲肯定上。过了不到十分钟,门口乱了起来,其走过去一看,发现刚才走的穿蓝衣服的男的回来了。没说几句,张山林和他打起来,其跑到桌子旁拿一个空啤酒瓶砸他,没砸到。那个男的往西跑,其随手从旁边桌子拿了一把剪刀往西撵。他跑了百十米摔倒了,其和王华彬、张东升就围着他打,其拿着剪刀往他背上扎了五六下。这时张伟伟也跑过来,拿一个凳子往他身上夯,张林林和王涛跑过来拉着不让打,其剪刀还被人拉掉在地上。打了两二三分钟,有个警车从他们旁边过,其就往胡同里跑。之后回到租房处,打电话问王华彬他们去哪了,王华彬讲这两天在家里别出去,躲躲风头。其用的是个黑把剪刀,十几厘米长,一边刀柄可能是其扎过人掉地上摔断了。张东升、张山林、张伟伟、王华彬都打了。张伟伟拿了一个板凳。19、被告人张伟伟供述:当晚张山林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哥在百货大楼吃饭时被人欺负,其和王华彬、张山林、张东升一起去看看。王华彬和张东升又把代志明接来。半个小时后,张林林的两个同学有事先走。吃饭时没看出张林林和谁有矛盾,也没人抬杠。过了十多分钟,张山林出去打电话,在电话里骂。张山林讲刚才走的那两个男子烧不熟,要是来了非打他。过一会其听见西边乱得很,赶紧跑过去,看见张山林、王华彬等人在棚子西边打一个男的,对方往西跑,王华彬他们在后面追。其就到烧烤棚子下拿了一个凳子。他们追了将近一百米才追上,把那人打倒。代志明、张东升、王华彬在打那人,后来张山林也上去打。挨打的是刚才吃饭时先走的两个张林林同学中的一个。其拿凳子往挨打的男子身上夯,张林林拉着不让打。他们当时都打红了眼,一直打没停手。三分钟左右,那个男的已起不来,嘴里流血,衣服上也都是血。这时其见地上有把剪刀,只剩一个刀刃和黑色的刀把了,当时就想肯定有人用剪刀扎他。其拿的凳子面是红色塑料的,腿是白色铁质的,总共夯三四下。20、被告人张东升供述:2013年4月18日夜10点多,张山林接电话后说百货大楼那边有人要打他哥张林林。其和张山林、王华彬、张东升就去了。张林林当时在烧烤摊棚子外边等着,张山林问谁要打他,张林林讲没事了,并让他们到棚子里吃烧烤,一起的还有王涛、王龙等。其和王华彬去接的代志明。后来王龙和一个其不认识的男子先走了。张山林在棚子外面打电话并和对方骂了起来,他很恼火,讲是和王龙打的电话,马上王龙回来得打他。大约过了四五分钟,他们听到外面乱,就从棚子里出来,张山林推了王龙一把,并对他们说“打”。他们就开始打,王龙顺着辅路朝西跑,他们追到“月阑珊宾馆”附近,王龙栽倒,他们就一起殴打他。张伟伟用板凳夯了王龙一下,其踢王龙七八脚后被王涛拉走。王华彬跺了王龙,代志明跺了王龙几脚,还拿了把剪刀。警察快到的时候,代志明将一把一扎长的剪刀扔在其旁边。撵王龙时,其前面是王华彬,后面跟着张伟伟和代志明,张林林、张山林、王涛在王龙倒在路上时才赶到。其平时和张山林关系不错,张山林和王龙打起来了,其肯定要上去帮忙。21、被告人王华彬供述:案发当晚,其和朋友张山林、张东升、张伟伟等人一起吃饭时,张山林接到他哥张林林的电话。张山林说有人在百货大楼要打他哥。其和张山林、张伟伟、张东升四人就去了。在百货大楼十字路口西北角,看到张林林、王涛及三个其不认识的人(两男一女)在夜市吃饭。张山林问:“谁要打俺哥?”张林林连忙拉住张山林,说没人要打他,还让他们在那吃饭喝酒。半小时后,张山林让去接代志明。11点左右,其不认识的那三个人先走了,他们继续喝酒。其间,张山林打电话,之后很生气,说王龙估计马上要回来,得打他一顿。过了二十分钟左右,王龙拐回来,张山林和他吵了起来,让他们打他。其和张伟伟、张东升、代志明就上前殴打那个男子。其抓住他的衣服拳打脚踹。其他人也跟着打。那个人就朝西跑,他们追上去继续拳打脚踢。张山林、张东升、代志明、张伟伟都打了。后来,那人躺在路边的马路上,身上有血。警车来了,他和张伟伟往西跑了。张伟伟说张东升可能拿着一把剪刀扎了那个人。后来,其和张伟伟被警察抓住。2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证明各原告人的身份情况。23、收条、谅解书证明,代志明、王华彬、张东升亲属代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原告人谅解。二、2012年6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在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刘宏烧烤店遇见李某某等人,因索债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男友代彬打电话叫来吕冬冬等人,李静静与吕冬冬发生矛盾,吕冬冬被两名外地男子打伤,随后吕冬冬的朋友被告人张山林和王天才、崔亚亚等人对李静静实施殴打。经鉴定,李静静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12月21日,李静静与吕冬冬之父吕战士达成调解协议,吕战士赔偿李静静6万元,李静静对参与殴打她的人表示谅解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临泉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及照片证明,李静静、吕冬冬的身体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2、被害人李静静陈述,证明2012年6月13日晚10点,其三人到刘宏烧烤店吃饭,见到李婷婷、代彬等三人,就问李婷婷原先借的1000元咋办,代彬就掏出手机,过了十多分钟吕冬冬就和两个男的一起来了。吕冬冬骂其并从桌上拿了一把铁钎子向其头部扎,其挡时胳膊被划烂。吕冬冬父亲也来了,把其拉到百货大楼对面,用马扎朝其腰部、头部夯,把其打坐在地。围着其的二三十个男子上来对其乱踢乱打。3、病历证明李静静伤情及治疗情况。4、证人吕某甲证言证明,案发当夜10点半左右,其接到儿媳陈文敬电话说其子吕冬冬在白金汉爵宾馆门口打架,就和妻子赶到现场,围观的人指着一个女的说是打架的主谋,其就抓住她不让走。巡逻队的把其和那个女的带到北关派出所。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那天晚上,崔亚亚打电话说吕冬冬被打,其过去就见白金汉爵北面超市门口围了好多人,吕冬冬的两只眼睛肿了,在那乱着要找打他的人。过会就听见一个人说“和打吕冬冬的人在一起的两个女的在那站着。”李根向那两个女的跑过去,他们也跟着过去,十个人打其中一个女的。不知是谁一脚把她踹到地上,他们也对她身上踹。参与打人的有代彬、张山林、李根、崔亚亚、吕冬冬的父亲等。6、证人崔某某证言证明,那天晚上10点左右,其和王天才等人在“食尚餐厅”打牌,李根跑来说吕冬冬在刘宏烧烤店被人打了,他们就赶紧过去。吕冬冬两眼被打肿。还有一个女的要走,陈文敬拉着不让走,其就上去打她一巴掌,踹她腿上一脚,把她踹倒在地。她起来后站在广告牌那。李根和张山林先跑过去,撕着她的头发用脚踹,把她打倒在地上,其跑过去后,又往她身上踹两下,别的人还继续打。7、证人吕某乙证言证明,那天晚上,代彬打电话向其借钱,其和王华彬、李根一起去找他。代彬说他女朋友在外地时,吃住都是一个女的给的,现在那人要一千元。其和那个要钱的人吵了起来。李蒸蒸拿一个板凳砸其,还有两个外地男子上来,其两眼被打。后来其妻子陈文敬与崔亚亚、张山林来了,见其被打,与那个女子吵了起来,崔亚亚就去打那女的。张山林打另一个和她一起的女的。其感觉很晕,就和王华彬、“焦阳”(音)去县医院了。走到白金汉爵西边时,“焦阳”说那边又打起来了。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当晚22时许,其在白金汉爵楼下夜市吃饭,后来其堂妹李静静和她朋友来了,坐在其隔壁桌。过了二十多分钟,其突然看到,吕冬冬和五六个男的打李静静,和李静静一个桌的东北人“明明”(音)去拉架,并和吕冬冬他们还手,结果吕冬冬他们打不过明明,打完之后明明先走了。吕冬冬他们打电话喊人,过了一会来了七八十个男的,开始打李静静那桌上的人,李静静被打得最狠。对方的人太多,派出所的制止不住,后来防暴队也来了,他们当着警察的面把李静静打倒在地。他们撕她们的头发,拳打脚踢。9、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那天晚上9点左右,吕冬冬让其跟他去刘宏烧烤店办事。代彬当时在那,看见吕冬冬就说他女朋友欠一个女的钱,那人现在向他要钱。吕冬冬就去找那个女的,给她几百块钱。她说话有点冲,吕冬冬就从桌上拿了一个碟子打她脸上一下,旁边来了两个男的,其中一个用板凳砸吕冬冬,另一个往吕冬冬眼上打一拳。陈文敬找到李静静后,骂并打她一巴掌,李静静还手要打时,崔亚亚、张山林、李根就上去打李静静,对她拳打脚踢。后来在刘宏烧烤店对面,有十来个人打那名女子。派出所的人走后,好多年轻男子往超市西边一个岗亭跑,过去打一个女的。10、辨认笔录证明,吕冬冬、王天才辨认出对李静静及其女性朋友实施伤害的李根和张山林。11、调解协议、撤诉申请,证明吕战士、吕冬冬等人与李静静在民事方面调解完毕,吕战士一次性赔偿李静静6万元人民币,李静静谅解并申请不再追究吕战士、吕冬冬等参与殴打人员的刑事责任。12、被告人张山林供述: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其和代彬、代彬女朋友婷婷在百货大楼路口刘宏烧烤店吃饭,有个女的过来向婷婷要钱,代彬就打电话让吕冬冬拿钱过来。吕冬冬和王华彬、李根来后,同那女子吵了起来。对方有人打吕冬冬,其也挨了一拳。代彬让其去对面食尚餐厅找崔亚亚、王天才他们。其和王天才、崔亚亚到后就和李根上前打那个女的。后来吕冬冬的父母也来了,见那个女的在华联超市门口岗亭站着,就直呼其和王天才、崔亚亚、李根跑过去打她。他们对她拳打脚踢,代彬不知从哪又找了十几个男的也上前打。原判认为:被告人代志明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山林、张伟伟、王华彬、张东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代志明、张山林、张伟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代志明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张伟伟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华彬、张东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张东升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二人减轻处罚。张山林、张伟伟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对被告人代志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山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伟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华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东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志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山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伟伟有期徒刑十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华彬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东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山林、张伟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应得丧葬费22301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代志明上诉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代志明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张山林上诉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张山林明知他人报警后,等待警察到场,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王华彬上诉主要提出,其有从犯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已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上诉主要提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要求原审被告人张山林、张伟伟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代志明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张山林、王华彬及原审被告人张伟伟、张东升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已被一审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在一审庭审时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辩护人未提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对代志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代志明虽辩解其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其持剪刀朝被害人胸背部连续捅刺,致被害人因双肺破裂,造成肺萎缩及严重血气胸而死亡,代志明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予认定。代志明具有自首以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并依法从轻处罚,原判根据代志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代志明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张山林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张山林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供认其是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归案,证人王涛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亦证明张山林没有自动投案,系被抓获归案,张山林不具备自首情节;原判根据张山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张山林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王华彬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华彬具有从犯以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并依法减轻处罚,原判根据王华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王华彬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礼、于秀玲、王金城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判决张山林、张伟伟赔偿经济损失22301元并无不当,故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志明在伙同多人殴打被害人过程中,持剪刀朝被害人后背等身体部位连续捅刺,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张山林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王华彬和原审被告人张伟伟、张东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王华彬、张伟伟、张东升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张山林、张伟伟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各自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代志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对代志明从轻处罚。张伟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张伟伟从轻处罚。王华彬、张东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二人亲属积极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张东升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对王华彬、张东升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张山林、张伟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和 平代理审判员 方   慧代理审判员 白 春 子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安翔(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