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齐立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贵州、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贵州,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385号申请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曰田。被申请人:刘贵州,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贵州。被申请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晓明。被申请人: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栾福华。申请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贵州、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贵州、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贵州、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新新棉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