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黟民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姚兰与周耀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周耀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黟民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姚兰,女,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申请人:周耀基,男,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姚兰、周耀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姚兰、周耀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20日经黟县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周耀基医疗费壹万贰仟叁佰肆拾壹元伍角柒分由姚兰承担;二、周耀基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出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计人民币壹万元整由姚兰承担;三、双方签字后生效,一次性了结。履行方式、时限:即时。经审查,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姚兰、周耀基于2014年5月2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文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