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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