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曹某某,女,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朱某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