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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徐公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