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徐公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