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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霍刑初字第001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2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将其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邱检刑诉公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19时50分,被告人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时风牌无牌证自卸低速货车,沿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自北往南行驶至城郊区路口时,与自西往东横过人行道的行人王某甲相撞,致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甲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六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事发时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2013年12月6日19时53分,彭某肇事后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干警处理。2、2013年12月10日,彭某与王某甲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96000元,对方对彭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霍邱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彭某归案情况说明,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六公交字(2013)第00556号,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人金某、何某、沈某甲、沈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其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判处,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卞命友审 判 员  薛 玲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大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