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王金如不予受理案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王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4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金如。上诉人XX、王金如因不服泰兴市人民人民法院(2014)泰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前置行为,该行为尚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方为最终影响起诉人权益的行为,且起诉人XX、王金如已分别于2013年12月5日、2013年12月24日就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分别为(2013)泰行初字第0061号、(2014)泰行初字第0002号],现起诉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一前置行为另行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至于本案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合法性,原审法院将在(2013)泰行初字第0061号和(2014)泰行初字第0002号案中予以审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XX、王金如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XX、王金如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土地被征收后应得补偿多少与(2013)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直接相关,原审法院认为(2013)第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上诉人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属认定错误。泰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并听取意见,泰兴市人民政府违反告知义务,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依法应当受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程序适用错误。上诉人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单独之诉,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法律责任主体不同,原审法院试图在审理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行政案件中审查不同责任主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妄图规避泰兴市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属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王金如已分别就行政机关责令交地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诉讼将就本案所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问题一并进行审查,故上诉人XX、王金如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诉讼行为,依法不应受理。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金严审判员 丁 辰审判员 张国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储晓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