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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7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陈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济邦洪德堂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9号4幢1804号。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郭齐创,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男,1987年7月8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赛茵,女,1987年3月27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吉林济邦洪德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经济开发区洪德路8号。上诉人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莱克斯生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吉林济邦洪德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德堂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523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陈明在一审中起诉称:陈明于2013年4月20日在京东商城购买12盒十月妈咪儿童益生菌颗粒,单价93元,由英莱克斯生物公司提供了发票。后陈明发现购买的上述产品原料表中的婴儿双歧杆菌不属于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名单中的品种,并且其产品配料表中的嗜酸乳杆菌在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当中仅限于1岁以上幼儿的食品,但以上产品标签显示适宜人群为0-12岁儿童。十月妈咪儿童益生菌颗粒违反《预包装特殊膳食适用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13432-2004》没有按特殊人群包括婴幼儿包装食品标注营养成分表。该网页亦涉嫌虚假宣传。综上,陈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退还货款,进行赔偿,并向陈明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承担陈明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一审法院向英莱克斯生物公司送达起诉状后,英莱克斯生物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英莱克斯生物公司没有销售过涉案包装的产品,本案洪德堂制药公司的住所地在吉林省舒兰市,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人的工商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法人住所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因此本案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英莱克斯生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英莱克斯生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英莱克斯公司从未向陈明销售过该款包装的十月妈咪儿童益生菌冲剂,亦未委托京东电子商务公司销售过该产品。英莱克斯公司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了解,其亦未销售过该款产品,本案应由洪德堂制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英莱克斯生物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做出的裁定系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陈明对英���克斯生物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明以在京东商城购买的十月妈咪儿童益生菌颗粒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英莱克斯生物公司、洪德堂制药公司退还货款等,系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工商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实际经营地与工商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法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虽然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工商登记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但其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10层。因此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英莱克斯生物公司主张其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均未向陈明出售涉案的十月妈咪产品,非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范畴,故英莱克斯生物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常州英莱克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粲审 判 员  刘险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