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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夏新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夏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27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夏新来,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新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证经字第14255号公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27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