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执民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宁波俊华铝业有限公司与屠安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俊华铝业有限公司,屠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俊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赛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屠安斌,系宁海县西店松平电器厂业主,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俊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屠安斌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深商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我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开办的宁海县西店松平电器厂所有的机器设备,但拍卖款暂不能分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17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