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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郎华栋与韩东璐、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4石民初1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华栋,韩东璐,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郎华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广州市。原告韩东璐,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委托代理人王晓青、周艳红,分别是广东海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郎华栋、韩东璐诉被告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郎华栋、韩东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郎华栋、韩东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华栋、韩东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98元,由原告郎华栋、韩东璐负担。审 判 长  冯 婉人民陪审员  曾敏娜人民陪审员  麦绮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英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