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解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晓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解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丁大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纪锋,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晓辉,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福安家园8号楼2单元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冬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文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