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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智远与被告徐健兰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港北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罗某,男。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罗坚。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珠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温秋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初自由相识恋爱,同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19日生育大儿子罗天铭,2012年4月23日生育次子罗天文。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性格志趣各异,缺乏感情交流与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罗天铭、罗天文由原告罗某抚养并负担抚养费;被告徐某每个星期享有一次探视婚生儿子的权利。三、原告罗某给付被告徐某20000元作为补偿款,此款定于领取调解书之日支付5000元;余款15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四、本案诉讼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珠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