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朱振林,总经理。申请人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3月22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分别为31300052/2468611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柒万肆仟柒百伍拾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裕兴林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焦 婷审判员 李玉华审判员 费XX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