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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诉保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余胜利、汪文良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余胜利,汪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103-1号原告: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0494864-1,(安徽天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储荣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被告: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文良。被告:余胜利,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润达公司投资人。被告:汪文良,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永泰公司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岳西县永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余胜利、汪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账号,冻结其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四被告等额财产包括房地产、机械设备及交通工具,以40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鹅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汪文良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账户为10004676891810000000057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为虎审 判 员  刘和文代理审判员  柳林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