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宣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郝相斌、郝加胜、郝家旭、郝加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郝相斌,郝加胜,郝加旭,郝加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宣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现更名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彬彬,男,汉族,系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郝相斌,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郝加胜,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郝加旭,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郝加水,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郝相斌、郝加胜、郝家旭、郝加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