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任婉鑫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婉鑫,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任婉鑫,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通惠河北岸88号。负责人高旭,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宏金,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婉鑫(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申红军,被告的负责人高旭、委托代理人孙宏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南里小区2号院13号楼X号房屋的产权人。2012年7月21日,因被告对整个小区实施“六加一工程”即在原来房屋六层的基础上加盖到七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将原告六层房顶上防水破坏,导致原告房顶漏水,并直接导致屋内墙皮、家具、电器、衣服受损。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故起诉至���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万元、房屋闲置损失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一届村委会做这个工程的时候,原告作为住户签署了房屋改造同意意见书,漏水造成墙壁损害是由于工程造成的,当时造成漏水的住户村委会同意同开发商协调,让开发商进行修复,费用由开发商负责。但是由于一些原因至今修复还没有进行,今年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把房顶上面修复让它不再漏雨,先保证村里的房子夏天不漏雨,等这个工程完成以后再跟原告谈房屋损失赔偿的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明不能证明村委会承诺要赔偿原告五万元,是原告自己要求赔偿五万元。我作为村主任有义务为村民服务,不管如何这件事是村委会做的,但是对原告要求赔偿五万元的要求我们不认可,我们可以为其修复。原告的损失应当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原告要拿���有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南里小区2号院13号楼X号房屋的产权人。2012年7月21日,因被告对整个村民居住楼实施“六加一工程”,在原来房屋六层的基础上加盖到七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六层房屋房顶防水被破坏,导致原告房顶漏水,造成屋内墙皮、家具、电器、衣服受损。经原告申请,并经本院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摇号随机确定,本院委托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经评估,原告房屋装修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为12348元。被告对评估报告不服提出异议,北京中必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答复为“评估经原被告双方在场人员签字确认,评估单价是经评估人员到多家建材装修市场询价取得的数据,有事实依据,符合评估规范要求。”另,原告称因漏雨诉争房屋无法居住,因此要求被告赔偿3个月的房屋闲置需租房损失6000元,因衣服、鞋子、童车、柜子等物品受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但未就物品损失提供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同意修复房屋,不同意赔偿损失。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记录、现场照片、评估报告、异议答复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因施工造成原告房屋屋顶漏水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数额,本院参照评估报告予以确定。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因房屋闲置所造成的租房损失,因原告房屋漏水期间及装修期间必然影响居住,故原告该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漏水状况及当地租金状况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的主张,其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造成衣服、柜子等物品被水浸泡难免发生,对该项损失数额本院予以酌定。关于被告称同意修复、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意见,因原告未主张修复,故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任婉鑫因漏水所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一万二千三百四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任婉鑫因漏水所造成的租房损失六千元、物品损失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任婉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元,由原告任婉鑫负担四百四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百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三千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