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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高斌、于建林与徐顺林、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于建林,徐顺林,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0079号申请执行人高斌。申请执行人于建林(系原告高斌妻子)。共同委托代理人蒯正星。被执行人徐顺林。被执行人赵平(又名赵萍)。高斌、于建林与徐顺林、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2)淮法民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徐顺林、赵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高斌、于建林借款50万元,利息15.8万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6%的四倍从借款之日2011年8月9日计算至2013年1月8日计17个月,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1500元(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2060元,由高斌、于建林负担1120元,徐顺林、赵平负担10940元。因徐顺林、赵平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高斌、于建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894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顺林、赵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高斌、于建林向本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顺林、赵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终结执行后,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淮法民初字第0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华执行员  王亚琳执行员  杨士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