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潼法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黎明与唐孝礼,潼南金泉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唐孝礼,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黎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桂宝来,重庆中钦(潼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孝礼,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负责人蒋道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国,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诉被告唐孝礼、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明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孝礼、重庆市金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 判 长 龙 伟审 判 员 沈德建人民陪审员 李树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漆正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