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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恋与夏红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夏某某。申请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4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夏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某某收入人民币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