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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X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XXXX,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XXXXXXXXX被告XX,男,现年XX岁,汉族,住XXXXXXX本院在审理XXXX诉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X承担。审判员 :李善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