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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生婧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农安县实验小学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婧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农安县实验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生婧逾,女,200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魏秀丽,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系原告之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哲,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欣,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徐廖,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彦龙,主任。原告生婧逾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农安县实验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农安县实验小学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四年十班学生,2013年11月28日上午9点40分时,学校开展“预防地震疏散演练”活动时,原告在演练过程中,在走廊摔倒,造成两颗前牙折断。原告通过学校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二被告与原告协商赔偿过程中,所给付的赔偿款不能满足原告的治疗费用,原告认为,经相关医院诊治,原告的治疗费用约47000元左右,另外,此次伤害也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伤害,故诉讼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及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辩称,根据我公司与校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校方在管理存在疏忽或过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现无证据证明存在疏忽或过失,故该保险不适用于本案。即使存在疏忽或过失,后续治疗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赔偿20年,20年后另行告诉。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判决。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属实,原告确实是在我校组织的预防地震演练时摔倒受伤的。但因我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该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我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称证据都交到鉴定所了。被告实验小学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单复印件及交费收据各一份。原告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对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未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受损牙齿修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生婧逾成年前(18周岁前)需佩戴临时牙冠,每次需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二年更换一次;被鉴定人生婧逾成年后(18周岁后)需佩戴义齿,每次需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使用寿命为五年。对该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四年十班学生。2013年11月28日上午9点40分许,学校开展“预防地震疏散演练”活动时,因老师照顾不周,学生拥挤致原告摔倒,造成两颗前牙折断。另查明,被告实验小学于2013年9月1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该险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30万;赔偿责任确定的,保险人直接向受害学生赔偿保险金。本院认为,原告生婧逾在受伤时尚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身体受到伤害,对此,被告实验小学应付全部的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原告牙齿受损18周岁前佩戴临时牙冠尚需4个周期,费用为7200.00元;18周岁后需佩戴的义齿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范围,按照人均寿命73岁计算,尚需11个周期,费用为39600.00元,原告应获得赔偿的金额合计为46800.00元,该数额在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限额之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其与实验小学的保险合同直接向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生婧逾保险金46800.00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农安县实验小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