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黄文、杨芳与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杨芳,何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芳。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邵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军。委托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文、杨芳因与被上诉人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2013)鄂洪湖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肖俊文审判员 曾凡玉审判员 范昌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