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孙某,女,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河北省雄县,农民。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河北省雄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赵润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