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与曹祝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曹祝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商初字第48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法定代表人:黄江。被告:曹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与被告曹祝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东区电信局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