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磐执民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楼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磐执民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廖根勇。委托代理人:周江南。被执行人:楼银法。申请执行人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楼银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银法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本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磐执民字第3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福清审 判 员 马其六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卢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