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陈某、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吴某,陈某,十堰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十堰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呈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吴某、陈某、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14)鄂樊城执字第000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某公司于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苏 炜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