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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小瑞诉被告同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672号孙小瑞,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同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瑞诉被告同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瑞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金虎代理审判员  魏 慧人民陪审员  万多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