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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端法执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2014)肇端法执字第24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惠敏,张锡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肇端法执字第241-1号申请执行人:莫惠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锡文,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莫惠敏与被执行人张锡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莫惠敏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其所有的肇庆市百花园牡丹苑第一幢X房作担保,本院以(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文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江滨东路59号华英花苑B栋X房以及申请执行人莫惠敏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百花园牡丹苑第一幢X房。在执行期间,本院以(2014)肇端法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文所有的高要市金利镇创业园二期的土地使用权X及地上建筑物。现因申请执行人莫惠敏与被执行人张锡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锡文已按协议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以(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莫惠敏所有的肇庆市百花园牡丹苑第一幢X房的查封。二、解除本院以(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51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锡文所有的肇庆市端州区江滨东路59号华英花苑B栋X房的查封。三、解除本院以(2014)肇端法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锡文所有的高要市金利镇创业园二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代理审判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郭 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敏健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