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山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惠诉唐媛、呙国强、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惠,唐媛,呙国强,蒋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保字第55号原告陈惠,女,50岁。被告唐媛,女,31岁。被告呙国强(唐媛之夫),39岁。被告蒋洪林(又名蒋雪),女,34岁。原告陈惠诉被告唐媛、呙国强、蒋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唐媛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陈兴邦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惠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唐媛所有的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二、对陈兴邦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两年,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