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姜正荆与邱志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正荆,邱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姜正荆。被执行人��邱志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邱志英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姜正荆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对邱志英所有的起亚牌(川RU87**)小轿车进行了价值评估,为变现评估资产,尽快赔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志英所有的起亚牌(川RU87**)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