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庆执字第4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姜正荆与邱志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正荆,邱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457-1号申请执行人:姜正荆。被执行人��邱志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邱志英未按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姜正荆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对邱志英所有的起亚牌(川RU87**)小轿车进行了价值评估,为变现评估资产,尽快赔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志英所有的起亚牌(川RU87**)小轿车一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