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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跃与被告李光来、被告刘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跃,李光来,刘德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226号原告:周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格,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勇。原告周跃与被告李光来、被告刘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后,原告周跃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德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跃撤回对被告刘德勇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跃撤回对被告刘德勇的起诉。审判员  蒋晔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