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启、葛俊诉被告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康民初字第161号原告王世启,男,农民,住康保县。原告葛俊,男,农民,住康保县。被告葛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启、葛俊与被告葛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启、葛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元,由原告王世启、葛俊负担。审判员 杨海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雁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