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4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承健,张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字第416-2号申请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NING),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承健,男,汉族,1975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被执行人张承荣,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岐岭镇。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承健、张承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1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张承健、张承荣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承健、张承荣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65,787.35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谌 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