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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崆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永红与被执行人王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红,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崆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周永红,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12日。被执行人王萍,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6日。申请执行人周永红与被执行人王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平凉市内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崆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萍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永红9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永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景谚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