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陈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建周与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周,男,生于1972年12月9日,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金台区三迪小区。被执行人梁秀丽,女,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组***号。被执行人周佳欣,女,生于1998年2月9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秀丽之女。被执行人周佳乐,男,生于2003年9月3日,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梁秀丽之子。被执行人李雀雀,女,生于1949年6月6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杨建周与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被继承人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36000元、诉讼费700元、本案执行费45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梁秀丽、周佳欣、周佳乐、李雀雀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