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朱家武与何少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家武,何少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家武。委托代理人汪传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丽。委托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家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朱家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家武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7.76元,由被上诉人何少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2.50元,由上诉人朱家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煜审 判 员 吴 俊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伟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