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姚海燕与时春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燕,时春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保字第169号申请人:姚海燕。电话。被申请人:时春波,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五莲支行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时春波在中国工商银行五莲支行的存款2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