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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子与被执行人朴贞淑、李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子,朴贞淑,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子,女,1963年3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许光男,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朴贞淑,女,1961年7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新元委。被执行人李哲,男,1985年2月16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新元委**组。申请执行人李明子与被执行人朴贞淑、李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明子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标的额为102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明子以被执行人朴贞淑、李哲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延民初字第3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车秀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松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