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卢志伟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执字第1598号罪犯卢志伟,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作出(2008)中法刑二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伟犯贪污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卢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卢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邀请人大代表出席参加了旁听。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志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志伟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了财产刑。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文翠芳审判员 苏文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健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