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李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靖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85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负责人黄玉璋,职务经理。被告李靖,1975年4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靖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