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执他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邱县鼎天铁芯贸易有限公司与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霍邱县鼎天铁芯贸易有限公司,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他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安徽省霍邱县鼎天铁芯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宝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徐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霍邱县鼎天铁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欠货款纠纷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处理其财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信阳大互电气有限公司价值510000元的财产(详见本院《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家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