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尹仁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仁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刑减字第00569号罪犯尹仁雪,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1日作出(2004)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仁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期减刑二年;2012年1月1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15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期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仁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7次,获2011年监狱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尹仁雪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仁雪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