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蔚、刘秋玲、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某甲租用长泰县林墩民营工业区凯帝大酒店二楼,设置5台多人机型(8人机型1���、6人机型3台,12人机型1台)、6台单人机型的电子游戏机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并雇请罪犯雷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兑换现金。2012年10月16日,长泰县公安局查获该场所,当场缴获上述电子游戏赌博机。至查获时,该赌博场所渔利人民币20000元。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长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长泰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扣押、销毁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乙、郑某某、林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同案罪犯雷某某的供述、辩解、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请他人进行管理,从中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6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颖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舒婷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