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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异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宋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承,杨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异字第322-1号案外人:李葵吉,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大李家庄村。申请执行人:宋承,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成胜,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原告宋承与被告杨成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葵吉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本院扣押的车牌号为鲁F×××××的重型普通货车是我于2011年3月7日以82000元的价格从姜殿强处购买的,并签订有协议,此前的所有事项由姜殿强负责。案外人是合法购买的车辆,因种种原因没有过户,该车归我所有,法院扣押不当,请求解除扣押,返还车辆。经审查查明,本案据以执行的是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莱阳团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成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承各项损失共计104533.1元。因被告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莱阳执字第3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莱阳市吕格庄镇东马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车牌号为鲁F×××××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后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3)莱阳执字第3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在莱阳市吕格庄镇东马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车主为杨成胜的车牌号为鲁F×××××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案外人于2014年5月5日提出异议,并提交其与姜殿强的购车协议书、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该车注册登记信息以及录音材料一份证明其主张。本院认为,本院裁定查封并扣押的鲁F×××××的重型普通货车一辆,原归被执行人杨成胜所有,并登记在莱阳市吕格庄镇东马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现仍未变更登记,本院裁定查封并扣押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主张该扣押车辆归其所有,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不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该车辆的权属问题,当事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另行提起诉讼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葵吉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芳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