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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委托代理人张一琼。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331200元,违约金6624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无登记房产、车管所无登记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租金331200元,违约金6624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四川省良友稀土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金331200元,违约金66240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