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2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5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5月2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以双方就损害赔偿事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秀凤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人民陪审员 肖春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